北京建筑大学
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协同实施学校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激发学生根据社会需要及自身特点,刻苦学习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增强创新意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校教育基金会出资设立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我校正式录取的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科生均有权向学院申请奖学金。申请奖学金者除满足各项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外,还必须做到: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品行端正,无违纪行为;
3.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努力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
4.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 学生奖学金评审
第四条 根据《北京建筑大学本科生成绩绩点计算办法》、《北京建筑大学学分制实施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科学计算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以此作为奖学金、优秀个人(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 各项奖学金之间兼得关系说明
同一学年内,当一人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特等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四者只能选其一,其他单项奖不受限。
第六条 申请不同类别奖学金的具体条件和评审办法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
特等奖学金:10000元/人。每年奖励最突出的10名在校本科生。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应是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最为优秀;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突出特长或贡献,且其他方面比较优秀的学生。
(二)综合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达到下述标准,且体质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可以申请综合奖学金。本学年被评为校优秀学生者(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均在前15%)可以申请一、二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4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2%(不足1的取1名)。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8%以内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2.二等奖学金:25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4%。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15%以内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3.三等奖学金:15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6%。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3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三)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学金。本学年学习成绩优异,可以申请一、二、三等奖学金。
1.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2%(不足1的取1名)。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8%以内者,可申请一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2.二等奖学金:18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4%。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15%以内者,可申请二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3.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6%。
业务素质成绩和非业务素质评价成绩班级排名均在前30%者,可申请三等奖学金,然后按业务素质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排名进行审批。
(四)单项奖学金
1.学习进步奖学金:500元/人,平均学分绩班级排名比上学年提高5名以上(含);获奖人数为同年级同专业参评学生数的5%(不足1的取1名)。
2.学科竞赛奖学金:单独参赛并获奖者,以“个人”标准申请;2人以上(含)组队参赛并获奖者,以“团体”标准申请。以相同名称的作品参加不同比赛、参加有明确递进级别关系(省部级竞赛获奖后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奖)的竞赛均按重复获奖对待,重复获奖的只可申请最高级别的奖项。学科竞赛奖学金共分以下三类:
(1)第一类:“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获得名次奖励标准:
项目 |
标准(团体) |
特等奖、一等奖/金奖 |
50000元/团体 |
二等奖/银奖 |
30000元/团体 |
三等奖/铜奖 |
10000元/团体 |
(2)第二类:校团委发布的《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Ⅰ类竞赛包含的竞赛项目,以及“挑战杯”、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省部级竞赛,获得名次奖励标准:
国际级 |
国家级 |
“挑战杯”、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省部级 |
标准(个人) |
标准(团体) |
一等奖 |
|
|
3000元/人 |
6000元/团体 |
二等奖 |
特等奖 |
|
2500元/人 |
5000元/团体 |
三等奖 |
一等奖 |
|
2000元/人 |
4000元/团体 |
|
二等奖 |
特等奖 |
1500元/人 |
3000元/团体 |
|
三等奖 |
一等奖 |
1000元/人 |
2000元/团体 |
|
|
二等奖 |
800元/人 |
1600元/团体 |
(3)第三类:校团委发布的《北京建筑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目录》Ⅱ类竞赛包含的竞赛项目,不含“挑战杯”、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省部级竞赛,获得名次奖励标准: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不含“挑战杯”、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原“互联网+”)) |
标准(个人) |
标准(团体) |
一等奖 |
|
|
2000元/人 |
4000元/团体 |
二等奖 |
特等奖 |
|
1800元/人 |
3600元/团体 |
三等奖 |
一等奖 |
|
1500元/人 |
3000元/团体 |
|
二等奖 |
特等奖 |
1000元/人 |
2000元/团体 |
|
三等奖 |
一等奖 |
800元/人 |
1600元/团体 |
|
|
二等奖 |
500元/人 |
1000元/团体 |
3.体育优胜奖学金:
在学校举办的各项体育比赛中破校记录者,奖励400元/人·项。
在省部级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名次 |
篮、排、足球等比赛 |
乒、羽、网球等比赛 |
田径、游泳、跆拳道等比赛 |
其他比赛 |
一 |
500元 |
400元 |
500元 |
350元 |
二 |
470元 |
350元 |
450元 |
320元 |
三 |
440元 |
300元 |
400元 |
290元 |
四 |
420元 |
270元 |
360元 |
260元 |
五 |
400元 |
240元 |
330元 |
240元 |
六 |
380元 |
210元 |
300元 |
220元 |
七 |
370元 |
190元 |
280元 |
200元 |
八 |
360元 |
170元 |
260元 |
180元 |
在全国性大型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前八名的运动员按省部级运动会或比赛第一名奖金的150%计发。
在省部级及以上运动会或比赛中获全能奖,奖励金额为相应省部级比赛奖励金额的200%。
在省部级及以上运动会获多项名次的运动员,奖励金额进行累加。
4.文艺优秀奖学金:
在由学校组织参加的省部级及以上文艺竞赛中获奖。不同比赛获奖,奖励金额累加。单独参赛并获奖者,以“个人”标准申请;2人以上(含)组队参赛并获奖者,以“团体”标准申请。
国际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标准(个人) |
标准(团体) |
一等奖/金奖 |
特等奖/金奖 |
|
1500元/人 |
4000元/团体 |
二等奖/银奖 |
一等奖/银奖 |
特等奖/金奖 |
1000元/人 |
3500元/团体 |
三等奖/铜奖 |
二等奖/铜奖 |
一等奖/银奖 |
800元/人 |
3000元/团体 |
|
三等奖 |
二等奖/铜奖 |
500元/人 |
2500元/团体 |
|
|
三等奖 |
300元/人 |
2000元/团体 |
5.科技成果奖学金:
(1)科技成果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等发达国家专利审查机构实质审查的授权发明专利,不包括登记制发明专利,10000元/项;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4000元/项。科技成果奖学金申报人应为专利证书载明的发明人的第一人,且专利权属于学校。
(2)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一篇论文者,1500元/人。
6.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500元/人。在评价年度获校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7.精神文明奖学金:500元/人。在校内外的文明行为产生良好影响,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8.社会实践优秀奖学金: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共青团系统奖励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500元/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共青团系统奖励的优秀社会实践团队,1000元/团队。
9.民族生优秀奖学金:单独招收的民族地区学生(包括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内地新疆班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新疆南疆单列计划学生、新疆定向计划学生、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学生的少数民族学生),拥护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关心集体,关爱同学,学习刻苦努力,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且无挂科者,奖励金额1000元/人•学年,原则上按不多于本项参评人数的10%评选。
第七条 凡欲申请各项学生奖学金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学院学生资助与评奖评优工作组审核,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学生资助与评奖评优工作组审议,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习年度于每年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分别进行奖学金评审,其他时间不再受理学生奖学金的申请。
第九条 评选范围
除满足学校要求的相关条件外,根据我校学生实际情况,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参评学年未受学院及学校批评、处分。
2.参评学年个人内务及宿舍卫生情况良好,无通报批评(分数由相关部门提供)。
3.参评学年,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不得少于培养方案的最低规定。
4.双培、外培、国内访学等在籍不在校学习的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具体评奖规则由二级学院制定。
第十条 其他
1.本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北京建筑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细则》(北建大学发[2023]41号)同时废止。
2.本细则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